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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雷产品备案指南
日期:2014年05月29日信息来源:福建气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中国气象局相关文件等有关规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安装防雷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并自觉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申请防雷产品备案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申请备案的防雷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通过符合性评定;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性能稳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五)防雷产品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三、防雷产品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委托办理人证明(即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真实性声明;
   (四)申请备案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说明文件复印件;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24个月内签发的防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者24个月前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CQC标志认证证书的电涌保护器产品的,备案时需提交包括证书及全套证书附件的复印件。
  (六)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包括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或者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保险证明、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七)进口防雷产品应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及进口商品检验合格单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进口产品应提交中英文对照材料。

(九)防雷产品目录、产品技术参数电子文档。

四、申请防雷产品延续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在备案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的,按新备案的要求办理。

申请防雷产品延续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委托办理人证明(即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真实性声明;

(四)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1,提供上一次备案后增加的产品监督测试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2,提供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抽样测试报告。

(五)防雷产品目录、产品技术参数电子文档。

 五、通过防雷产品备案的企业如遇产品标准换版,应在新标准正式施行前提供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标准换版补差报告。

六、通过产品备案的企业在发生企业信息、产品信息等变更时,应及时、主动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备。
  七、福建省气象局防雷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
  八、对符合条件的防雷产品准予登记备案,10个工作日内发给《福建省防雷产品备案证书》,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附件:福建省防雷产品备案申请表


           福建省气象局防雷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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